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划分等级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89]浙税政三040号 1989-04-19 税屋提示——
1.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地税函[2004]14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自2004年3月23日起,本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根据省政府颁发的浙政[1989]17号《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我省从今年一月一日起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地应尽快做好前期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现对各地划分等级、确定适用税额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在划定土地等级时,既要简便易行,又要体现不同地段土地的不同价值。大城市不应少于五级;中等城市不应少于四级;小城市、县城不应少于二级。 二、为平衡税负,各地在确定各等级土地的适用税额时,每平方米土地的年平均税额,一般应掌握大城市为1.00—1.20元;中等城市为0.80—1.00元;小城市为060—0.80元;县城为0.40—0.60元;建制镇、工矿区为0.25—0.30元。年平均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年平均税额=(Σ各等级土地适用税额×各等级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总面积)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浙江省税务局 1989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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