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国税发[2008]135号 2008-06-2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0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9]8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5月16日起税务总局发文第四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石脑油购、销双方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管理各项工作,切实加强对《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发放、使用、核销和申报比对管理,销货方主管国税机关要重点做好企业申报免税的石脑油与收回《证明单》回执联中注明的石脑油数量之间的比对工作,购货方主管国税机关要重点根据企业台帐记录的石脑油领、用、存数量与企业实际生产、销售和库存的石脑油数量进行比对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成品油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 二、《证明单》由省局统一印制,各相关国税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做好领用计划,有关领用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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