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1]408号 2001-04-30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经研究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商品房,为文件第一条所称的“别墅”: (一)独立庭院。 (二)单位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 (三)单位售价超过10000元。 二、对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政策,仍按《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360号)执行。 三、对纳税人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在2001年1月1日前仍未销售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由各主管税务检查分局、宝安、龙岗分局负责对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将有关的数据资料在5月31日以前报市局流转税处审核备案(申报表见附件)。 四、对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空置商品房仍按税收管理体制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附件: 1.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至2001年1月1日止未出售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申报表(略) 2.未出售商业用房、写字楼清单(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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