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邮政企业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税前列支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203号 2004-04-29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福建省邮政局《关于申请确认2003年全省邮政企业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税前列支比例的函》(闽邮政[2004]局函字12号),要求在规定比例内全省调剂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比例:各营收单位,年业务收入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业务收入的4.5‰以内据实列支;年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5‰以内据实列支,省邮政局集中调剂的扣除标准为全省汇总业务收入的0.5‰。 二、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税前列支比例:各营收单位,不超过年业务收入的1.5%以内据实列支,省邮政局集中调剂的扣除标准为全省汇总业务收入的0.4%。 三、省邮政局本部及无收入的直属单位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省邮政局集中调剂部分)税前扣除额度: 单位:万元
注:2003年全省邮政业务收入211895万元。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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