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外纳税人承包我省跨县(市)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5]032号 1995-2-13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规[2010]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3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便于征管,对省外纳税人在我省范围内承包工程跨县(市)的,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凡属跨省辖市工程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报省地税局核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2月1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