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财税字[2022]283号 2022-3-29 税屋提示——依据青财税字[2023]1189号 青海省关于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432号)中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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