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息补贴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3]152号 2003-5-23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息补贴征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朝地税发[2003]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政策。优惠利率贷款由贷款企业经当地民委审核后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贷款银行按信贷原则的要求确定和发放贷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向贷款银行给予贴息补贴。利息补贴的程序是:企业将贷款利息按月全额上交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按季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申报贴息,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审核后将贴息补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贴息发放给贷款企业。 根据省地税局、财政厅、民委辽地税所(1999)87号文规定,我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至2000年底期满。因此,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收到贷款利息补贴,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都应作为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5月2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