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劳社[2009]283号 2009-12-29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地方税务局、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防范、分散工伤事故风险,依法维护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地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确保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施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关于建筑、矿山和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厦府[2005]35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将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承包、承建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关于建筑、矿山和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厦府[2005]356号)规定,以建设工程项目参保的方式,为建设工程项目工地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内的公路、道路等工程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建设项目。 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设工程项目参保的形式为其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农民工参保,其缴费基数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作为人工工资总额,按1%的费率缴纳,即按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缴费,其中1.0‰作为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0.5‰作为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缴费。缴费总额由地税机关核定,并分险种分别开据缴费单,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企业税缴地所在的地税机关缴交。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在工程项目劳保费科目中列支。 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时严格审核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督促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其工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参保的监督管理,地税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参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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