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冠名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事项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2010-11-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冠名普通发票的印制、运输、发放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冠名普通发票的印制申请范围 (一)报刊发行企业(报刊发行业务); (二)大型商业企业(零售业务); (三)电力、自来水、燃气企业(向居民提供的水电气业务); (四)使用税控收款机管理的加油站或门市部(油料零售业务); (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企业。 二、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条件 (一)发票使用量较大,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三)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1.有专人负责发票的管理; 2.有专门的库房存放保管发票; 3.在发票使用中,能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报送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报送发票填开数据; 4.使用计算机开票的,已将其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程序及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冠名普通发票每次申请印制数量 (一)每次申请印制数量下限为:卷筒普通发票为1000卷,其他普通发票为50000份。 (二)用票单位必须提前3个月提出冠名发票印制申请,每次申请印制数量上限应不超过用票单位一年的使用量。 四、冠名普通发票印制审批工作流程 (一)县(市、区)电力公司、加油站向市(州)主管部门报送冠名发票印制计划时,必须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用票计划,市(州)级主管部门对所属用票单位的计划汇总后向市(州)级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提出印制申请并报送印制计划,市(州)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审批。 (二)新华书店、安利公司县(市、区)所属分公司在向省公司报送冠名发票印制计划时,必须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冠名发票印制计划,省公司汇总各分公司印制计划后,向省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提出印制申请并报送印制计划,省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审批。 (三)其他企业印制冠名普通发票,由各企业向主管县(市、区)国税局提出印制申请并报送印制计划,县(市、区)国税局审查后报市(州)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市(州)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局发票管理部门审批。 五、冠名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 (一)各普通发票承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省局下达的《普通发票印制通知单》上的代码、数量、起止号码及要求印制发票。 (二)各普通发票承印单位在启印冠名普通发票前,应先将发票票样报省局发票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征得用票单位的认可同意后方可开印。 (三)冠名普通发票的名称为“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电脑版)或“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版发票”(手工版),发票名称下方为冠名企业名称。 (四)各承印单位应在所印制的发票上设置一定的防伪辨别措施便于发票真伪的确认。 六、冠名普通发票的运输及发放管理 (一)承印单位在运送冠名普通发票前,应填写《发票送货单》并与市(州)局发票管理部门联系,告知所送冠名发票的用票单位、发票代码、发票起止号码等情况,并按照市(州)局发票管理部门的要求将发票送到指定的市(州)或县(市、区)局发票库房进行发票实物的交接。市(州)局发票管理部门应将冠名发票的用票单位、发票代码、发票起止号码及领取方式告知用票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局。 (二)承印单位在运送冠名普通发票时,应将省局下达的《普通发票印制通知单》送交市(州)局发票管理部门。承印单位不得直接将冠名发票送到用票单位。 (三)承印单位将冠名发票送至相关发票管理部门时,应将《发票送货单》交由发票接收人员签收。 (四)县(市、区)局发票管理部门收到冠名普通发票后,应根据《发票送货单》进行实物审核,对发票代码、发票起止号码、数量进行验收确认,验收无误后进行发票的实物入库,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一次性入库操作处理。 (五)印制的冠名发票由用票单位自行负责保管,县(市、区)局发票管理部门必须先通过综合征管软件进行一次性出库、领用处理后,用票单位才能启用实物发票。主管国税机关要将冠名发票纳入税务机关库房保管的,应设置手工台账记录纳税人每次冠名发票的领用情况。 (六)电力公司、加油站、新华书店、安利公司的冠名发票由县(市、区)局发票管理部门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发票“印制管理-印制入库-普通发票印制入库”进行入库操作处理;其他冠名发票由县(市、区)局发票管理部门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发票印制管理-印制入库-冠名发票印制入库”进行入库操作处理。 (七)用票单位在使用冠名发票前,应逐一进行开箱检查,核对冠名发票的代码、数量、起止号码。如发现发票代码、数量、起止号码不符的,应及时通知主管国税机关。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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