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1号 2012-03-01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公平税负,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4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1号)的有关文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适用于贵阳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及提供临时性应税劳务的个人。 本公告不适用财产租赁所得。 二、税款计算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营业(销售)收入额×附征率 三、各区县市统一按贵阳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详见附表)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12年3月1日(含)以后取得的收入和所得,应适用本公告。原《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筑地税字(97)第179号) 、《转发〈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筑地税字[1998]第057号)废止。 五、本公告由贵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贵阳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03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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