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提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5]285号 2005-5-30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川地税函[2005]75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批复同意四川南方希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省局意见:广州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揭阳国雄饲料有限公司、湛江国雄饲料有限公司2004年度在规定限额(详见附件)内上交给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限额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提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提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报告》(南希总字[2005]第0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35家企业提取l800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各所属企业在核定额度(详见附件)内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你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立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总机构所属企业年度上交管理费定额核定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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