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一[2000]143号 2000-5-23 税屋提示——依据浙嘉地税法[2007]181号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浙地税一[2000]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本级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所称的高校,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全国制高等院校。 二、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需享受免征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照顾的,应由高校后勤实体或社会性投资单位,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减免税申请,并填报企业减免税申请表,经主管税务分局核实后,报市地税局核准,方可享受减免税照顾。需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照顾的,应按《嘉兴市本级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浙嘉地税二[1999]170号)的规定,报经市地税局批准后方可享受减免税照顾。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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