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税二发[1994]13号 1994-03-23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文中第一条规定,鉴于我省1994年初补发1993年第4季度的工资是预发性的,正式工改工作还未到位,因此,可在工改方案正式实施,给个人补发工资时,再分别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国税发[1994]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税务局 1994年0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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