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税二发[1994]13号 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3-23
摘要:对文中第一条规定,鉴于我省1994年初补发1993年第4季度的工资是预发性的,正式工改工作还未到位,因此,可在工改方案正式实施,给个人补发工资时,再分别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税二发[1994]13号           1994-03-23


各市、地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文中第一条规定,鉴于我省1994年初补发1993年第4季度的工资是预发性的,正式工改工作还未到位,因此,可在工改方案正式实施,给个人补发工资时,再分别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国税发[1994]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税务局

1994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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