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河北省电信公司系统所使用的票据纳入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0]137号 2000-12-8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电信业的发票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决定将我省电信公司系统所使用票据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地税管理的河北省电信公司系统所使用的发票,名称为“中国电信集团河北省电信公司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全省统一式样(附后),分微机打印用和手工填开用两种。遇有业务调整或增减收入项目需修改式样的,须报经省局批准。 二、全省电信公司系统所属的电信企业,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发票事宜。电信业发票已经纳入当地地税机关管理的,要按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新旧发票使用的衔接工作。 三、“专用发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和管理。对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及违章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四、“专用发票”自2001年1月1日正式启用。电信企业现用票据和地税机关监制的原有电信发票可以延用到2001年3月31日,届时仍有剩余的,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派人现场监督销毁。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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