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鲁0305刑初426号 发文日期:2021-12-30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淄博TS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62518****,住所地为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精品塑化区**楼**,法定代表人:孙某忠。 诉讼代表人:路铁某,曾用名路保某,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汉族,大专文化,淄博TS经贸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人:孙某忠,男,1981年7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汉族,中专文化,淄博TS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淄博市临淄区,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0月8日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韦志超,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二部刑诉[2021]Z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淄博TS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0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会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淄博TS经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路铁某、被告人孙某忠及其辩护人韦志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8年5月29日,被告单位淄博TS经贸有限公司在与刘某(已判刑)等人控制的空壳公司淄博龙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经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孙某忠决定,收取淄博龙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票费9万元,并以淄博TS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淄博龙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26份品名为液化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80.8万元,其中价款金额255.272732万元,税款金额为25.527268万元,淄博龙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上述25.527268万元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以抵销该公司向下游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缴税额。 2、2018年11月29日,被告单位淄博TS经贸有限公司在与杨尚坤(已判刑)控制的空壳公司山东晟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经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孙某忠决定,以淄博TS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山东晟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虚开18份品名为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6.3664万元,其中价款金额为177.902063万元,税款金额为28.464337万元。山东晟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将上述28.464337万元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综上,被告单位淄博TS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为53.994605万元。 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其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单位淄博TS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53.994605万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孙某忠系直接负责任的管理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忠系自首、被告单位淄博TS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忠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淄博TS经贸有限公司罚金,判处被告人孙某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单位淄博TS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忠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单位淄博TS经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发表的意见是:其单位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孙某忠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孙某忠系自首。2、被告人孙某忠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孙某忠系初犯。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5月29日,被告单位淄博TS经贸有限公司在与刘某(已判刑)等人控制的空壳公司淄博龙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经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孙某忠决定,收取淄博龙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票费9万元,并以淄博TS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淄博龙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26份品名为液化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80.8万元,其中价款金额255.272732万元,税款金额为25.527268万元,淄博龙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25份税款金额为24.545450万元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以抵销该公司向下游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缴税额。 2、2018年11月29日,被告单位淄博TS经贸有限公司在与杨尚坤(已判刑)控制的空壳公司山东晟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经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孙某忠决定,以淄博TS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山东晟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虚开18份品名为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6.3664万元,其中价款金额为177.902063万元,税款金额为28.464337万元。山东晟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将上述28.464337万元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全部进行认证。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忠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再查明,被告单位淄博TS经贸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1万元,已缴纳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某、刘某、朱某的证言。 2、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以及认证、抵扣情况、资金回流明细、记账凭证、交易资料等账目资料、企业信息等工商注册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刑事判决书、户籍材料等书证。 3、被告人孙某忠的供述。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淄博TS经贸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孙某忠作为淄博TS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决策、领导本单位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淄博TS经贸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孙某忠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淄博TS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忠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淄博TS经贸有限公司积极缴纳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忠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淄博TS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忠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对辩护人发表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淄博TS经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缴纳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刘玲 审判员 王国明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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