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地税局对我单位进行纳税评估,他们对我单位的印花税产生异议,他们说应按年终报表中的收入、成本、库存商品、购置固定资产、资本公积的增加额的数值计算交纳印花税,请问是应该这样吗?交印花税不是应该按合同贴花吗?这样一来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贴花了? 印花税属于正列举式税种,仅对印花税法规列举的应纳税凭证计税贴花,不属法规列举的应纳税凭证不缴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994号),关于外贸企业在国内组织货源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和商业企业组织货源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否应贴印花税票的问题,批复江苏省税务局:第二条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法规贴花。 对记载资金的账簿贴花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税发[1994]25号文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及新《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印花税的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与《税收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也日益突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相应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解决印花税应税凭证面广量大、隐蔽性强,税源零星分散、易漏难管的问题,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增加收入、降低征收成本。贵公司应按当地的征收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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