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统一全省地税发票代码号码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5]2号 2004-1-10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适应新形势下发票管理的需要,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收征管中控制税源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规范全国发票代码的通知,结合JTAIS上线运行的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对全省地税发票的种类、式样以及编码规则进行重新调整、规范和统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税发票的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一)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第1位为地税代码,用"2"表示; 第2、3位为吉林省代码,用"22"表示; 第4、5位为各地区代码,长春01、吉林02、四平03、辽源04、通化05、白山06、松原07、白城08、延边24;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5年以05表示); 第8位为行业代码,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其他; 第9、10、11位为发票种类代码,其中统印发票为001-998、冠名发票为999; 第12位为发票类型代码,1统印手开式发票、2统印税控发票、3统印定额发票、4统印代开发票、5冠名手开式发票、6冠名机打发票、7冠名定额发票。 (二)发票号码编码规则 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统印发票的发票号码以单票种为单位自行循环,冠名发票的发票号码以行业为单位大循环,统印发票和冠名发票均以年度为限,于次年从00000001起印制。 (三)印制位置和规格 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上下依次统一印制在发票右上角,其尾号与发票表格拦的右边框对齐(定额发票、卷式发票除外);票头用14磅黑体字,在发票上方下加横线印制;地名用12磅黑体字竖排,与票头下面的横线尽头居中相连;发票代码十二位,用10磅罗马体,发票号码八位,字体以号码机而定;"存根联、发票联、记帐联、业务联等"三字在票头横线中下方4毫米处,用10磅黑体字,发票监制章的位置以"发票联"三字为中心居中;发票填开日期在发票左上方,字头与左边框对齐用10磅楷体字;二维条码防伪印记在发票左上方与票头名称平齐(个别版面较小的视票面情况而定);定额发票的大写金额用隶书,其字号视版面大小而定;边联的印制批号,用8磅楷体字;发票的其他文字都用10磅楷体字;卷式税控发票的票头在发票正上方中央处,用黑体字,字号视版面大小而定,"发票联"三字在票头下方4mm中央处,发票代码在"发票联"字下3mm处,发票监制章印压在票头、发票联、发票代码处的正中央,地名在发票代码上方左处,发票号码在发票代码下方5mm中央处,用12磅黑体字,其他文字为楷体,字号视版面大小而定。 二、发票票头名称的规定 全国统一发票票头名称按国家命名执行,全省统一发票票头名称(含冠名发票)均为:"吉林省XX业发票"、"吉林省XX业专用发票"两种。 三、发票监制章的使用 统印发票、冠名发票一律使用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省直属征收局使用的统一发票由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统一调拨,长春地区省直属征收局管辖企业订印的冠名发票,由长春市地税局统一编码、编号、审核审批,套印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四、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和发票式样的执行时间 为保证新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使用的顺利衔接,规范统一全省地税发票式样,自2005年2月1日起,正式按着2005年版《吉林省地税发票样本》启用新的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和发票式样。 五、要求 (一)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要充分认识规范统一发票式样、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落实,努力实现发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二)各地区必须严格按照新发票式样、发票代码、号码规则执行,对全省地税发票新样本,只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使用,严禁随意对其改变和增加。 (三)订印的冠名发票,要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样本的式样和要求印制。 (四)发票印制相对集中,各地区要认真做好印制计划,保证启用全省地税发票新代码和号码工作的顺利实施。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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