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内地税函发[1996]105号 1996-6-18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10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业务问题的请示》(伊地税政二字[1996]157号)收悉,研究所,同意你局意见,对只转让底层商业服务设施,将其它各楼层住宅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的新建商居一体住宅楼,再征收出租部分土地增殖税时,应区分住宅和商业服务设施的实际占用面积和实际造价分摊费用确定其他出售部分应扣除的项目金额。 此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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