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移动通信公司改制后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2]254号 2002-10-9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经外经贸部批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已将湖北省移动通信公司的权益向中国移动(香港)集团公司注资并由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收购并在香港上市,这项工作已在今年上半年完成。湖北省移动通信公司分设湖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北通信服务公司,其中湖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经过资产剥离后组建的湖北通信服务公司(存续企业)继续成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664号文件明确湖北通信服务公司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就地预缴的征税办法。对于湖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所得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381号通知第三条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省局决定:湖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自2002年1月1日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因其6月24日由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收购,7月19日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8月5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自8月1日起改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税。 二、各级国税部门近期内要组织力量对湖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今年1-7月的企业所得税进行一次清算,结清应纳税款。考虑到湖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对其今年1-7月的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办法清算: (一)湖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分公司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企业所得税税率,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减按15%执行,并实行就地缴纳。 (二)湖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其他12个分公司依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60%比例预交,其余部分统一由湖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武汉市集中清算。 三、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省局将抽调部分力量参与清算并进行督导。湖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本部及武汉市营销中心等4个直属单位由武汉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清算,省局抽调部分市州人员参与进行,湖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公司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负责清算,省局工作组进行督导,其中江汉分公司由仙桃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清算,潜江、天门市国家税务局配合,十堰分公司由十堰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清算,林区国家税务局配合。 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湖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公司的清算工作应于10月底以前完成,并向省局上报清算总结,整个清算工作在11月中旬完成。各地在清算工作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四、对清算出的税款,应按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问题的通知》(鄂财预发[2002]55号)的规定及时组织入库。 五、湖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改按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税的具体征税办法,省局另行制定。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0月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