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十二五”期间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署税发[2011]282号 2011-08-01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卫生部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税额度的通知》(财关税[2011]26号)。现就有关政策规定及执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免税审批手续由北京海关统一办理。北京海关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证明》(详见附件1),对《卫生部关于报送享受免税政策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备案的函》(卫疾控函[2011]144号,详见附件2)所列的药物,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关免税审批手续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免性质为: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简称:抗艾滋病药物,代码:803)。 二、2011~2015年免税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额度共5.6亿美元(各年额度详见附件3)。上述各年额度,如当年未使用完的额度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并且在5.6亿美元总额度内,如当年额度不足,可提前使用下一年额度,但不得超过当年额度的15%。 为便于实施额度控制,免税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在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前,须事先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三、有关进口地海关验凭北京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对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海关总署关于2010年底到期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货物办理凭保放行事宜的通知》(署税发[2010]452号)规定办理担保放行手续的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请北京海关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并由进口地海关凭北京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及其他相关单证办理退保核销手续。 特此通知。 税 屋附件: 1、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证明(样式) 2、卫生部关于报送享受免税政策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备案的函 3、2011~2015年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额度 海关总署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