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关于推行“妈妈岗”就业模式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女联合会: 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市探索实施“妈妈岗”就业模式,受到用人单位、育儿妇女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形成特色经验。为在全省进一步推行“妈妈岗”就业模式,促进育儿妇女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发设置“妈妈岗”岗位。支持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将工作时间可弹性安排、劳动强度不大、工作环境好的生产岗位和专业技术管理岗位设置为“妈妈岗”,实行灵活上班和弹性工作方式。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设立“妈妈岗”车间、“妈妈岗”生产线等,配套建立“妇女之家”和母婴室,为员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对负有照护儿童、失能老人或残疾人义务的其他劳动者,参照“妈妈岗”就业模式实行灵活上班和弹性工作。 二、建立“妈妈岗”用人单位名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用人单位在为“妈妈岗”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时,主动申明相关岗位为“妈妈岗”,并添加相应身份标识。对设有“妈妈岗”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统一名录,并在当地就业公共服务网站服务专区公布。对纳入名录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主动提供招用工服务,并通过免申即享、直补快办等模式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各类惠企补贴政策。 三、优化“妈妈岗”就业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妇联组织要依托公共人力资源市场、零工市场,畅通“妈妈岗”招聘求职信息收集、发布渠道,为“妈妈岗”供求对接洽谈提供免费场地,举办专场招聘会等特色招聘活动。支持各地联合人力资源机构,探索打造集岗位收集、人员对接、技能培训、上岗推介于一体的“妈妈岗”市场化服务模式。支持建立“妈妈岗”用人单位余缺调剂联盟,提高“妈妈岗”员工就业稳定性。鼓励“妈妈岗”员工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技能培训补贴。 四、加强“妈妈岗”员工劳动权益保障。对实行劳动合同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弹性工作、不强行安排加班、工作时间因照护儿童需要可以请假等相关事项,协商明确的应列入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对实行劳务形式用工的,应签订劳务协议,合理确定权利义务,保障“妈妈岗”做到兼顾工作和家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妈妈岗”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宣传、监督指导、日常巡查和女职工权益专项执法,严厉打击侵害育儿妇女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 五、开展省级“妈妈岗”就业基地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妇联在全省“妈妈岗”用人单位名录范围内,遴选一批成效显著、社会影响好的用人单位,认定为当年度的省级“妈妈岗”就业基地,授予“广东省‘妈妈岗’就业基地”牌匾,给予适当激励,并择优推荐参加“巾帼文明岗”评选。有条件的地市可开展市级“妈妈岗”就业基地认定。 六、强化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妇联组织要把推广“妈妈岗”就业模式作为支持女性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强化协同联动,加强政策扶持、创新激励举措。要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岗位开发,优化工作环境,积极培育和挖掘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育儿妇女充分就业的良好氛围。“妈妈岗”工作推进情况将纳入省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省级“妈妈岗”就业基地认定工作指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2023年8月17日 附件 省级“妈妈岗”就业基地认定工作指引 一、基本条件 对在我省依法注册、合法经营,被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妈妈岗”用人单位名录,开展“妈妈岗”工作积极性高、实施效果突出、带动作用显著,形成一定规模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类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省级“妈妈岗”就业基地认定。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1.开发设置“妈妈岗”并招用对12周岁以下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妇女就业50人(含)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可根据本地实际放宽至30人(含)以上(申请时需在岗)。 2.与“妈妈岗”员工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连续履行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3.执行弹性工作、不强行安排加班、工作时间因照料儿童需要可以请假等便利“妈妈岗”员工兼顾工作与照料儿童相关举措;执行人性化管理方式,提供特殊关怀支持举措,将劳动强度不大、工作环境好的岗位设为“妈妈岗”,创造生育友好型工作环境。 4.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近三年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其他侵害“妈妈岗”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的情况。 二、申报程序 1.单位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妈妈岗”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如下:省级“妈妈岗”就业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妈妈岗”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妈妈岗”员工子女出生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和近6个月银行代发工资明细回单;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不需要复印件,只核验原件,三证合一的用人单位只提供营业执照,验后即退还);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系统核查)和无违法行为承诺书。以往年度曾被认定为省级“妈妈岗”就业基地的用人单位,符合相关条件可继续提出认定申请。 2.地市择优推荐。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妇联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根据认定条件和本地区推荐名额数量等要求,注重推荐“妈妈岗”建设成效好,员工和社会评价良好的企业,以及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企业,注重多样化推荐行业企业,择优选出推荐单位。 3.公开公示。地市拟推荐的“妈妈岗”用人单位应在参选单位内部和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4.组织上报。公示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在《申请表》上加具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妇联意见,联合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妇联。 三、评审认定 1.组织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妇联通过专家会商、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评审,择优评选省级“妈妈岗”就业基地。 2.公开公示。对拟评定为省级“妈妈岗”就业基地的,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妇联门户网站和信息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 3.授牌激励。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妇联行文公布,授予“广东省‘妈妈岗’就业基地”牌匾,给予适当激励,并择优推荐参加“巾帼文明岗”评选。 附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关于推行“妈妈岗”就业模式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当前,我省妇女就业情况总体较好,但是就业性别不平等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近年来,我省中山、佛山等地自发形成了“妈妈岗”就业新模式,帮助育儿妇女做到了“带娃”、就业两不误,也缓解了企业招工难、留工难的问题。为推行“妈妈岗”就业模式,促进育儿妇女就业,在深入基层、企业等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妇女联合会出台实施《关于推行“妈妈岗”就业模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回应育儿妇女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的诉求,创新提炼地方实践,积极稳妥在全省推行“妈妈岗”就业模式。《通知》共分为6条,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培育、服务、激励、保障: 培育主要涉及第1条,即支持市场化发展,广泛培育“妈妈岗”。一是明确开发范围,支持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将劳动强度不大、工作环境好的岗位设置为“妈妈岗”。二是提供便利条件,鼓励企业设立“妈妈岗”车间、“妈妈岗”生产线等,建立“妇女之家”,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三是拓展支持群体,支持对负有照护儿童、失能老人或残疾人义务的其他劳动者,参照“妈妈岗”实行弹性工作。 服务主要涉及第2、3条,即立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妇女联合会部门职能,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供给。一是建立“妈妈岗”用人单位名录,引导用人单位在就业登记时主动申明“妈妈岗”,据此建立统一名录并在网上服务专区公布。二是为“妈妈岗”企业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主动提供招用工服务,通过免申即享、直补快办等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三是畅通“妈妈岗”招聘求职信息收集、发布渠道,提供免费场地,举办专场招聘会。探索打造“妈妈岗”市场化服务模式。支持建立“妈妈岗”余缺调剂联盟。四是支持“妈妈岗”员工参加岗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 激励主要涉及第5条,即开展省级“妈妈岗”就业基地认定。遴选一批成效显著、社会影响好的用人单位,认定为省级“妈妈岗”就业基地,授予牌匾并给予其他激励,以点带面推动“妈妈岗”整体工作不断提升质量。 保障主要涉及第4条、6条,即加强“妈妈岗”员工劳动权益保障,推动规范化发展。一是明确权利义务,“妈妈岗”实行劳动合同形式用工的,在劳动合同协商明确弹性工作等相关内容。劳务形式用工的,签订劳务协议,合理确定权利义务。二是强化专项监督,加强对“妈妈岗”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宣传、女职工权益专项执法等。三是强化组织实施,各级人社、妇联强化协同联动,加强政策扶持,积极培育、宣传先进典型。同时,省将“妈妈岗”工作纳入省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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