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关于发布韶关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12-06
摘要:税务机关通过本《公告》扣除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关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联合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关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2025年1月4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映意见:

  1.通过电话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反馈意见联系电话:0751-8178182(市税务局);0751-8892601(市住建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53号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财产和行为税科(邮政编码512026)或韶关市武江区芙蓉东路5号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建筑业市场管理科(邮政编码512026),并在信封上注明“韶关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公告征求意见”。

  税 屋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关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韶关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关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关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联合编制了《韶关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成本,并据以计算扣除。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竣工图、施工合同、预算书、结算书、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监理单位签证等。

  四、《标准》的数据更新

  我市2021年之后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联合制定更新,在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网站上适时公布。

  五、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韶关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5年1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关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关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公告》的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五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指标,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近几年联合发布了韶关市2008-2020年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进一步规范提升了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质效。

  为适应房地产业发展形势,持续提升土地增值税清算质效,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我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进一步提高纳税遵从,维护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助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现予以发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扣除标准的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按照公告标准核定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成本,并据以计算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不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施工合同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整提供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工程监理等方面资料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手续进行工程结算的;

  (2)工程结算项目建安造价高于《公告》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无正当理由的;

  (3)挡土墙、桩基础、户内装修、玻璃幕墙、干挂石材、园林绿化等工程不能提供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总平面乔灌木配置图)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建安造价高于《公告》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

  (5)大额工程款采取现金支付或支付资金流向异常的。”

  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公告2019年第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核定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公告》扣除标准的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公告》扣除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对于跨年度的项目,应根据所占当年的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标加权综合计算适用扣除标准。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住宅楼项目(18-22层),2019年9月开工,2021年9月竣工,2019、2020、2021年地上建筑工程造价指标分别为1849、1852、1926元/平方米,其适用扣除标准计算为:(1)计算总月份为4+12+9=25;(2)计算加权平均值为(4÷25)×2019年扣除标准+(12÷25)×2020年扣除标准+(9÷25)×2021年扣除标准=(4÷25)×1849+(12÷25)×1852+(9÷25)×1926=1878.16元。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本《公告》扣除标准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竣工图、施工合同、预算书、结算书、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监理单位签证等。

  (四)《标准》的数据更新

  我市2021年之后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联合制定更新,在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网站上适时公布。

  三、《公告》的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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