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破产领域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防范和打击协作配合及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12-11
摘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与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强协同,共同防范打击破产领域各类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着重强化对破产债权申报中虚假的劳动报酬、建设工程价款、民间借贷、财产抵质押、房屋租赁、以物抵债等的防范查处。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破产领域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防范和打击协作配合及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破产领域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的防范和打击,依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诚信社会构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破产管理人工作和人民检察院相关法律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与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强协同,共同防范打击破产领域各类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着重强化对破产债权申报中虚假的劳动报酬、建设工程价款、民间借贷、财产抵质押、房屋租赁、以物抵债等的防范查处。

  第二条 债权人提供生效判决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在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确认时,加强提高敏感性和甄别能力,对可能存在虚构债权或虚增债权金额等情形的申报申请,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或自行收集:

  (一)债权形成的原因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

  (二)申请人申报债权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等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

  (四)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和实质性诉辩对抗的;

  (五)债务人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对债权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

  (六)认定债权成立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制作调解书或者请求公证机关制作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

  (七)债务人在诉讼、仲裁或公证时,自愿以价格明显不对等的财产抵付债务的;

  (八)诉讼、仲裁或公证过程中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三条 破产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时,对于以下几类虚假诉讼多发的案件予以特别关注:

  (一)民间借贷纠纷;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三)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

  (四)劳动争议案件。

  第四条 破产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时,对于以下几类虚假公证多发的案件予以特别关注:

  (一)赋予还款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二)赠与公证;

  (三)租赁协议公证;

  (四)房屋买卖(租赁)合同公证;

  (五)涉及财产处分的委托公证。

  第五条 破产管理人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向检察机关移送:

  (一)通过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向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移送;

  (二)直接移送当地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

  第六条 破产管理人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时,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线索移送函,载明移送线索的管理人名称、债务人和债权人名称、破产案件具体办理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函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和回执。

  (二)移送线索的情况说明,载明线索来源、当事人信息、涉嫌虚假诉讼或虚假债权申报的事实、法律依据等,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三)与债权申报有关的诉讼、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等材料;

  (四)需要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的,列明需调查收集证据的名称、内容、原因及明确的线索。

  第七条 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应当接收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移送的线索、材料。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及时转交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并告知移送线索单位。

  第八条 破产管理人申请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调查核实的,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一)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当事人有伪造证据、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三)审判、执行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在线索审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可以向破产管理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破产管理人在有关债权申报审查、财务审计、资产核查、询问当事人等方面为检察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条 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应及时向移送线索的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各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每季度末向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报告本地区线索接收、办理及反馈情况。

  第十一条 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与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确定联络人,联系对接线索移送、反馈等具体事宜。各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可以确定本地联络人员,加强日常工作联系。

  第十二条 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可与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交流情况信息,发布典型案例,相互派员参加培训、提供授课师资,联合开展工作调研。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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