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税系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措施100条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12
摘要:对纳税人的咨询服务、办税服务以及服务态度、政务公开、信息服务、实施检查、权利保护等各项纳税服务做出承诺。承诺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都要向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公开,接受监督。

  七、支持社会服务业发展

  27、企业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8、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医疗服务收入的营业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9、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0、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3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3、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

  34、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35、对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支持科技创新

  36、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7、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8、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9、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不征个人所得税。

  4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1、软件生产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4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4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45、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6、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7、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8、企业投资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9、企业当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0、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5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5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4、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九、支持循环经济发展

  55、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56、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7、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支持企业重组改制

  58、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免征个人所得税。

  59、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整体转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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