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支持房地产业发展 60、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6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62、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6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64、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65、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6、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7、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68、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69、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70、对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二、取消或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 71、取消企业弥补亏损审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审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核准、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以及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等5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72、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的规定,由纳税人将认定的合同及有关证明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查。 73、取消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的规定,由企业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 74、取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审批手续,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75、企业、单位年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级及扩权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不需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76、对纳税人100万元以下缓缴税款的申请事项,由市地税局或扩权试点县(市)地税局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所在的市、县地税局按规定直接审批,按季集中汇总报省局备案。 十三、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77、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严格依法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78、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控告权、检举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合法权利。 79、对公民处以2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之前,地税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纳税人符合听证条件并要求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地税机关应当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纳税人听证时间、地点。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80、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地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赔偿申请之日起依法审理,确系地税机关责任的,在2个月内做出行政赔偿决定。 81、地税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决定不予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最长延期不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82、地税机关应规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行为,做到依法审批,手续齐备,程序到位,实施严密。不得对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千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十四、推进“三时”服务 83、准时服务。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确保各服务岗位和窗口人员准时到位,服务窗口人员上班时间应适当提前,保证准时进入工作状态;对纳税人要求办理的各类涉税事宜要及时受理,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84、限时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纳税人需要办理的各项涉税事宜,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咨询,能解答的应当场给予解答;不属职责范围内的或现场不能给予圆满解答的事项,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其承办部门。 85、延时服务。各级地税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纳税人要求开展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内尚未办结的涉税事宜,应延时办理直至办结;纳税人因故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前来办理涉税事宜,预约税务人员提供延时服务的,应予以满足。 十五、落实“四办要求” 86、符合政策的坚决办。纳税人需要办理的涉税事宜,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必须坚决按照规定办理;不折不扣地执行和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得擅自附加条件、人为设置障碍。 87、手续齐全的立即办。在办理涉税事宜过程中,凡是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必须立即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延迟。 88、涉及各方的协调办。纳税人需要办理的涉税事宜涉及地税机关内部多个部门的,必须按照首问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受理的税务人员与相关部门协调办理;涉及外单位的,必须主动向纳税人解释清楚,并尽可能提供方便,不得推诿扯皮、拖延不办。 89、后续办理的预约办。纳税人需要办理的涉税事宜因需履行报批手续或调查核实而不能一次办理完毕的,必须向纳税人说明理由,不得含糊其辞、敷衍塞责,并预约下次办理的时间,明确后续办理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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