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税系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措施100条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12
摘要:对纳税人的咨询服务、办税服务以及服务态度、政务公开、信息服务、实施检查、权利保护等各项纳税服务做出承诺。承诺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都要向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公开,接受监督。

安徽省地税系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措施100条

  一、支持城乡居民创业

  1、个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按期纳税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按次纳税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2、自2009年起,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由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延长至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3、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取得的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4、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单位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5、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6、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9、城乡居民拥有的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10、城镇居民创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在税额抵免等税收政策上,享有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11、个体工商户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1—3年内减征个人所得税。

  1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13、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1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三、支持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和退役士兵创业和就业

  15、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6、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且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7、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8、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开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和就业

  19、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税务登记类管理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其毕业后2年以内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支持残疾人创业和就业

  20、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持有《残疾人证》和《残疾军人证(1—8级)》的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21、月平均安置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持有《残疾人证》和《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多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其经营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并且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以当地工资标准的6倍(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按月减征营业税。

  22、单位安置残疾人员的,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员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六、支持新农村建设

  23、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24、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5、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3年内免征营业税。

  26、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3年内不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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