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细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实施条例予以明确:一是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具体是指哪些创业投资?二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具体的抵扣比例是多少?本条则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投资类型和条件,以及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比例。 创业投资是指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Equity Capital)。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则将创业投资定义为,凡是以高科技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是我国的新兴产业,为了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于2的5年制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9号)。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而创业投资是指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同时规定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本条内容是在时现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进行规范形成的。根据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且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一)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二)遵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本条对该项优惠政策予以吸收,并上升为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投资类型和条件 本条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投资类型和条件包括: (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 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的业务范围限于股权投资方式。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l)创业投资业务。(2)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5)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其他业务范围的所得,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 (二)创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 1.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 创业投资本身是指向投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向公众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一般而言已经比较成熟,有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公司规模比较大,不属于中小型企业,受国家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不需要创业投资公司的创业管理服务。 2.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当前,许多国家都把强化科技创新作为国家战略•,把科技投资作为战略性投资,通过对高新技术产业,尤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在成长阶段研究开发费用高、风险较大,特别需要资金扶持,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着力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进而带动全社会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我国以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仅限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本条明确规定对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抵扣优惠,体现鼓励发展高技术产业的方向,符合“十一五”规划和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我国产业结构升级。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成熟需要比较长的周期,研究开发阶段需要持续的资金支持,沿用了现行的政策,本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抵扣优惠的企业是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投资。 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科技部发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XX)〕324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仪刃〕120号)等规定。《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了申请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具体操作程序,要求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通过以上证明文件来保证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落到实处。 二、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和抵扣方式本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这也是《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抵扣政策的延续,规定在行政法规中,就在更大程度上保证了此项优惠的稳定性。 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办法,属于间接税收优惠,可以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解决中小科技企业投资不足问题,.有利于风险投资尽快回收,减少投资风险,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和发展。按照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理,企业的对外投资额是可以收回的,不属于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允许企业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也是一种加计扣除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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