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一[1994]53号 1994-05-30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1994]122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固定用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市)的,其纳税地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地(市)的,其纳税地点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地(市)级税务机关确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税发[1994]1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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