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税一[1994]53号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5-30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1994]122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固定用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市)的,其纳税地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地(市)的,其纳税地点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地(市)级税务机关确定。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一[1994]53号        1994-05-30


各市、地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1994]122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固定用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市)的,其纳税地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地(市)的,其纳税地点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地(市)级税务机关确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税发[1994]1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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