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6]11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7-08
摘要:市局的执法检查工作在市局领导下,具体由法制处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业务处配合。各区县局、直属分局也应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落实责任科室。各局应于7月20日前将此项工作的安排报市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114号            1996-07-0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6]9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局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安排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年的税收执法检查是在《行政处罚法》即将实施的形势下进行的,各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严格按照总局文件的要求,结合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对1995年以来新税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要做到周密布署,全面落实,注重实效,及时整改。

  市局的执法检查工作在市局领导下,具体由法制处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业务处配合。各区县局、直属分局也应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落实责任科室。各局应于7月20日前将此项工作的安排报市局。

  二、关于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市局补充如下:

  1.对于95年以及新税制实施以来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我局已做为今年一季度的工作进行了布署,现已经完成,此次检查的重点是清理中发现的违章文件的整改情况,请有整改任务的单位认真完成此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市局。

  2.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检查,除按总局的要求进行检查外,还应结合《行政处罚法》,着重对执法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认真研究解决,并将结果报市局。

  3.各区县局应结合执法检查,对自新税制实施以来至今年6月30日止由税检室处理的案件和检察院或其他部门办理后移交的案件进行清理检查,对此类案件中发现的问题(重点是程序和权限问题)应立即予以纠正,并将结果报市局。

  三、时间安排

  7月1日至31日为各局自查阶段。

  8月1日至15日为市局检查验收阶段。

  四、检查方法

  本次执法检查以各单位自查为主,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边检查边整改。

  在检查验收阶段,市局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区县局进行检查验收。

  五、各局应于8月15日前将执法检查总结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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