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进[1997]575号 1997-12-16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第一、二、三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区县局退税部门必须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以软盘(3.5寸)形式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每月20日至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领取总局下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1997年12月的数据实行试传输,因此,要求各区县局退税部门于1998年1月8日前将1997年12月份的数据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条款废止]各区县局上报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电子信息由“审核系统”(TS-SH)自动生成,其文件名应为:DLIM.DBF。 三、[条款废止]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规则 1.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单证每一联的右上方应书写清楚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10位。 年份(2位)+行政区划(4位)+流水号(4位) 2.输入“审核系统”(TS-SH)时,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应按京国税[1997]11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12位。 年份(2位)+行政区划(4位)+流水号(4位)+项号(2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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