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经销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1999]411号 1999-11-2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全文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我省是橡胶,胡椒、槟榔、椰子、热带水果等农产品的主要产地,农产品经销环节增值税是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为了加强我省农产品经销环节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销农产品的企业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经销农产品的企业跨市县收购农产品的,还应按规定到收购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凡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经销农产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三、经销农产品的企业,必须将本企业收购和仓储农产品的地点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方可领购和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在经营过程中,收购和仓储地点如发生变动,要及时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否则,一经查出,对该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四、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 1、严格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企业从流通环节或从国营、集体农场等农产品生产单位购进的农产品一律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严禁经销农产品的企业携带收购发票跨市县使用,企业跨市县收购农产品,应按规定向收购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和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要积极办理。 2、严格控制审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版本和数量。各市县局应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能力和规模,审批发放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版本和数量。企业申请领购万元版以上(含万元版)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经过市县局领导审批。 3、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填开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的内容必须准确、完整,凡不按规定填开的收购发票,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对申请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审核。 1、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审核。对企业申请抵扣的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其收购价格与当期农产品市场价格和其他收购同类农产品纳税人的收购价格进行横向比较,如发现价格明显偏高,有意虚报收购价格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加强对农产品收购数量的审核。主管国税机关要对企业每月申请抵扣的农产品收购数量与当地当期农产品的产量认真进行比较,结合企业销售数量、购进数量和库存数量以及付款凭证等情况进行总体把握,凡虚报购进数量的,要严肃查处。 3、加强对跨市县收购农产品发票的审核。企业跨市县收购农产品的,其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额经过收购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签署审柱意见,凡未经收购地王菅国税机关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的,对该项进项税款,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不予抵扣。 4、加强对企业收购农产品付款情况的审核。企业购销农产品的业务,不论现金交易或银行结算,必须通过专门帐户结算。企业收购农产品,凡不通过专门帐户结算的,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进项税额3万元以上(含3万元)和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额5千元以上(含5千元),必须经过协查,方可准予抵扣。 六、加强对经销农产品的企业销项发票的管理。 1、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对企业的销售和库存情况进行核对,防止企业瞒报销售收入。在检查企业库存情况时,如企业仓储地点设在异地的,企业仓储地点所在地国税机关应给予积极配合。 2、对销售额变动异常.销售数量较大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检查,防止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金额与企业的实际经营能力和经营规模不相符、无实际交易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严肃查处,并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七、加强农产品经销企业增值税的日常稽查和征收管理。 1、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增值税目常稽查办法》规定的内客和程序,结合本市县的实际情况,按一定时期分别确定各类产品的正常峰值。将销售变动率和产品税负率与正常峰值进行比较,发现异常的企业,应列为重点稽查对象,对其销售金额以及购进价格和数量进行严格检查。如发现企业故意隐瞒销售收入,或通过加大购进价格或数量虚报进项税额的,应严肃处理,并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加强对企业的日常征收管理,严格纳税申报制度,做到月税月清一对不按时申报纳税的,要及时查处。对连续三个月不申报或连续六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应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3、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清缴应纳税款。 4、企业收购农产品后直接发往外地客户,或经过分类、冷藏、包装等简单加工后再发往外地客户的,纳税环节为起运环节;就地收购农产品就地销售的,纳税环节为销售环节。 5、固定业户收购农产品运往外地销售的,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单。 八、经销农产品的企业应按规定建帐建制,如实核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井主动向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对暂不具备建帐建制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有权采用核定销售额计算征税的办法,核定销售额时,可按同类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九、经销橡胶的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应附送橡胶销售情况统计表(表样格式见附表,表格由各市县局统一印制发放),各市县局应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十、加强与当地党政机关的联系,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关心和支持及有关部门的配合,切实加强农产品增值税的源头管理。 十一、经销农产品的个人按以上办法办理。 十二、对不认真执行以上办法的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将追究有关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 十三、市县局应认真做好对经销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宣传并将以上通知精神传达到经销农产品的企业和个人。 附表橡胶销售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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