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1]81号 2001-03-20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4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近期,部分市税务机关询问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营业税现行政策的有关规定,购入金融商品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银行等金融单位购买债券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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