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省司企业弥补亏损、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1999]123号 1999-11-22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在省制定的《纳税人弥补亏损管理办法》(冀地税二发[1994]19号)、《纳税人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冀地税发[1996]92号)执行,对省属企业的弥补亏损、财产损失和坏帐损失的审批及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便于工作,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经研究,对此做如下修订。 一、弥补亏损的审批权限 省属企业纳税年度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由主管地文税务征收机关审查核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省属企业弥补亏损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他企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财产损失、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 企业财产损失、坏帐损失的税前扣除需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其中,国有企业需持财政部门的财产损失、坏帐损失文件;其他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审批。 (一)省直属征收局管辖的企业,其纳税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分别在200万元以下的,由省直属征收局代省局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省备案;财产损失、坏帐损失数额分别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省直属征收局审查后,报省局审批。 (二)各市管辖的省属企业,其纳税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坏帐损失数额分别在15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代省局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省局备案;财产损失、坏帐损失数额分别在150万元(含)以下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各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后,报省局审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要本着积极负责的精神,对省属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坏帐损失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财产损失、坏帐损失的审批权限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将审批权限层层下放。 本通知自1999年度起开始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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