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4]300号 2004-10-1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企业)增购发票预缴增值税改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企业填写《预缴增值税税款申报表》(一式两份)后直接在征收前台办理预缴税款手续; (二)征收人员根据《预缴增值税税款申报表》征收增值税,《预缴增值税税款申报表》退企业; (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发票购票簿、本月所开具的专用发票记帐联原件核实《预缴增值税税款申报表》本月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及本次预缴增值税税款,同时通过查询CTAIS系统确认企业预缴税款足额入库后办理企业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企业填写《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预缴增值税税款申报表》一份留存,一份退企业。 二、企业按照《通知》第一条要求,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通过该明细科目核算取得尚未进行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已报送明细信息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以下统称扣税凭证)进项税额。 三、企业取得的扣税凭证须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准予抵扣,经稽核比对无误的扣税凭证作为企业比对通过当月的进项税额,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 实施“先比对,后扣税”,市局拟开发系统统一导出全市稽核系统比对结果,同时修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及调整“一窗式”比对规则。在上述工作完成之前,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稽核结果导出。在月底前,各区、分局按照《通知》第三条流程,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扣税凭证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文件。 (二)进项税额审核。《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的扣税凭证明细和合计数为企业可在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明细和合计数。 1.企业当期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填写。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的扣税凭证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据核实企业当期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右上角加注“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进项已核实”(经办人签名,盖科室章),同时将《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的扣税凭证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据提供给企业。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3、5、7、8、9、10、23、24、25、28、30、31、32、33栏按照《通知》第五条要求填写。 (四)“一窗式”比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业务暂不纳入“全市通”范围。 1.“申报受理”窗口在受理企业纳税申报录入申报数据时,“本期进项税额”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及运输发票金额、税额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4、28、30、31栏数据,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为32、33合计数。 2.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已抄税,但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申报受理”窗口暂扣企业税控IC卡,不保存申报数据,将企业申报资料转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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