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81号 2008-03-26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法人所得税制规定,各级税务部门应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扎实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关于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各地主管税务部门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1、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采集有关信息,要求总机构将其所有分支机构(包括二级及以下级次分支机构)信息上报备案;督促企业总机构做好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的比例测算及税款分摊,在收到总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及时通过邮寄等方式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分支机构在纳税申报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不能提供该表的分支机构,按照就地纳税企业进行征收管理;同时,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查验核对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和分摊比例,发现计算分配税款和计算分摊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通报,按照办法规定处理。 三、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 按照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另行制定。鉴于省内办法尚未出台,经研究决定,对省内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暂维持现有方式,办法出台后按新规定进行处理。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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