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桂财税[2020]44号 2020-12-28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税务局、水利局(水土保持补偿费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易地安置中心、人防边海防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相关电网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划转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包含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四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排污权出让收入待广西开征后,按本通知执行。 (二)划转后,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三项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执收单位变更为税务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包括水利等水土保持补偿费主管部门、易地安置、人防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主管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征管工作。 (三)三项非税收入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负责四项非税收入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管理、指导和监督征收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标准,管理、指导和监督征收工作。 (三)各级水利等水土保持补偿费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应缴费额的确认。 (四)各级人防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缴费额的审核确认。 (五)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六)人民银行按照国家金库条例等相关规定,组织相关账务核算工作,与财政、税务部门定期对账,确保相关账务数字准确一致。 三、业务交接 各级税务、财政、发改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全面了解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项目近两年缴费人数量和收入规模,财政、发改、业务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业务交接工作。按照“先清理、后移交”的原则,分批完成数据交接工作,并建立交接工作台账,提升交接数据及资料质量,确保交接工作平稳有序,资料交接全面准确。 (一)交接资料。 三项非税收入相关政策文件及清单,2019-2020年征收明细数据,历史欠费明细数据。 (二)交接时间。 各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发改、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整理汇总交接资料和历史数据。2020年12月25日完成2019年1月1日-2020年11月30日征收明细数据和历史欠费明细数据的交接工作;2021年1月20日前完成2020年全年征收明细数据交接工作;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项目征(欠)明细数据在规定的征收期限截止之日起15日内完成交接工作。 四、信息传递和反馈 各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等相关部门。同时,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尚未完成前,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将审核的应缴费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征收入库后,将征收信息上传至广西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各相关部门根据需求自行下载使用。 五、征缴管理 (一)申报征收。 具体申报有关事项,由税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由代缴义务人按照现行规定进行代征,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二)催报催缴。 各级税务部门按照上缴期限做好三项非税收入的催报催缴工作。 (三)缴款凭证。 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应当使用财政票据。目前各级税务部门在使用金税三期征收三项非税收入过渡期内,暂可使用税收票证作为缴费凭证,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的政策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审核非税收入减缴、免缴、缓缴。 1.申请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缴费人向人防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税务部门办理,其他事项仍按桂财行〔2013〕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现行政策中已有相关减免缓规定的,由税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执行。 3.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三项非税收入的,应当向税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税务部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六、缴库管理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列入“103044609水土保持补偿费”科目,按照中央10%、自治区20%、市10%、县(市、区)60%的比例就地划缴入库。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入列入“10304240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科目,按现有规定全额缴入对应级次国库。自治区本级调剂使用仍按照桂财综〔2015〕7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列入“103015002地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科目,按照自治区100%就地划缴入库;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列入“1030157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助基金收入”科目,按照自治区100%就地划缴入库。 (四)税务部门要积极推进三项非税收入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库方式缴入国库,确保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拖延上缴。 (五)以后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有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七、退库管理 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一)因政策调整、变动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业务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税务部门办理退库手续;因中央出台降费政策而需要大批量退库的,由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退库。 (二)因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错误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业务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税务部门办理退库手续。 (三)因缴费人误缴多缴、税务部门误收等技术性差错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具体参照税款退库流程办理。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划转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分工,强化责任。 税务、财政、发改、业务主管部门要紧密协作、充分协商,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税务部门应积极履行征收职责,推动降低征缴成本。划转后,各级财政部门不安排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经费。 (三)加强统筹,密切协作。 各级相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统筹,合理安排,协同推进费源摸底、资料交接工作,同步开展宣传解释、培训辅导和组织征收工作,确保划转工作衔接到位。 (四)提升服务,便民高效。 各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发改、水利、易地安置、人防、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经费划转方案和征缴流程,加强合作,推动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020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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