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03]115号 2003-07-03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6]10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06年01月01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36号)的有关精神,现将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四、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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