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级政府用财政资金支持企业改革发展,那么,作为财政政策实施对象的各类企业,收到财政投资及各类财政资金应当如何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呢?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笔者总结归纳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收到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如国债投资补助、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投资补助等,属于国家针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给予资本补助,因而应当增加资本公积,但如果投资者认缴的出资尚未缴足,则应当直接增加实收资本。由此形成的权益,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则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如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可再生能源项目支出补助、研发费用补助、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属于国家针对企业某些经济活动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的补偿,因此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如财政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等,企业使用后需要按期归还本息,因而应当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如企业亏损补贴、遭受自然灾害损失补贴、企业贷款担保费用补贴等,属于国家对企业实施救济、扶持政策的费用支出,因此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此外,政府由于城市规划、库区建设、沉陷区治理等公共目的需要而通过财政拨给企业的拆迁补偿款,企业应当作为专项应付款管理,专门用于遣散职工的安置、企业搬迁异地重建等所需支出,如有结余,转作资本公积;如收不抵支,则将差额列入营业外支出。 二、企业集团收到财政资金的内部财务处理 一种情况是,将属于国家直接投资或者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再拨付子、孙公司使用的,根据财政部办公厅答复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的《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财办企[2009]121号),集团公司应当作为对外投资,即对子、孙公司增加出资处理,并对国家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同时,子、孙公司收到的财政资金,应当作为集团公司增加投入的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处理,不得作为内部往来款项挂账或者其他账务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在投资补助情况下,集团公司如不属于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企业,形成权益也就变成了全体股东共享的权益,除非财政拨款时已经对权益归属做出了明确规定。 另一种情况是,将属于不会直接构成集团公司权益的其他财政资金再拨付子、孙公司使用的,由于集团公司不是直接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内部往来处理;而子、孙公司收到的财政资金,就要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直接作为负债或者企业收益处理。 三、企业收到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 1.集团公司收到拨款时: 2.集团公司转拨子公司时: 3.国家工程技术中心收到转拨款项时: 4.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款项时: (二)属于负债类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 2.控股公司转拨子公司时: 3.子公司收到款项时: 4.子公司每年支付使用费时: 控股公司对子公司支付的使用费,通过往来上交财政,分录略。 5.子公司归还款项时: 控股公司归还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与子公司同。 (三)属于损益类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 2.集团公司转拨子公司时: 3.研究院收到款项时: (作者单位:北京中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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