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税收问题解答

来源:嘉兴市国税局 作者:嘉兴市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11-05-03
摘要:源泉扣缴 1、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分配08-09年税后利润,对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我公司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责任,请问:对该笔税款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

常驻代表机构
18、请问:代表机构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9、我是一家荷兰驻中国的代表机构,今年2月开始经营业务,税务机关鉴定按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利润率为20%,请问:对利润率核定是否有规定,我公司是否可申请按实申报纳税。
答: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或按收入总额核定征收,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20、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咨询服务的代表机构,平时,按季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经济形势向好,公司兼营纺织服装的经销业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你公司的经营业务发生了变化,涉及税务登记内容变化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对兼营增值税应税业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21、我公司是德国的一家非营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从事非营利活动。请问: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免税申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废止,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审批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对已核准免税的代表机构要进行清理。?

劳务及承包工程
22、问:我公司经常委托外方给公司提供一些技术服务、设备安装等性质工作,按照税法要求,我公司需要替外方代扣代缴所得税。我想咨询一下类似于技术服务费的所得,应该按照那个标准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是合同额,还是根据一定得利润率来核定该项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若是核定,利润率一般为多少?10%或者其他?
答:对于非居民提供技术服务、设备安装劳务取得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构成在我国境内的机构、场所取得的经营利润,应据实计算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5%。  核定的利润率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一般不低于15%。

此外,对于适用双边税收协定的,有些协定规定技术服务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则应按照收入全额由支付人按照10%的税率扣缴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适用协定限制税率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按协定规定执行。

23、问:若合同双方均为位于境外的非居民企业,有部分劳务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提供,税务机关如何管理?
答: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申报和缴纳税款事宜。首先,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24、问:我公司由于业务关系,通过境外电脑公司为我司进行了日常维护,需要缴税吗,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吗?
答:维护是一种服务,要看具体维护行为发生在哪里。根据目前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维护行为发生在境外,则我国没有征税权。

25、问:台湾地区等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劳务,是按25%的税率交税,还是按10%的税率交税?
答: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劳务,通常构成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机构、场所,不再进行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判定。应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

26、问:外国公司跨年度向我公司提供短期来华劳务的,是否要自行申报?
答:跨年度来华提供短期劳务,也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19号令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或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

27、问:我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税款由我司承担,设计费按合约支付。我司应该如何计算应缴税款?
答:对于问题中提到的设计合同约定的包税问题,计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

28、问:我公司接受德国一家企业提供的课题研究服务,负责为我们提供管理和技术支持,最后外方提供给我们一份报告,其间偶尔会派人来华开会,这样的情况下,外方需要按《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在中国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果德国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则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税务登记。

29、问:境外机构(无在华机构)为我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培训,业务发生在2008年,现对方要求我公司对外支付,我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扣代缴税金,共涉及2种税金: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我想咨询的是:我公司代扣的该企业所得税应当为什么税率?是否还需要换算该费用的核定利润率?依据各是什么?
答:境外机构派员来中国境内为境内企业提供培训,属于提供劳务,应按照设立机构场所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由非居民企业(境外机构)自行申报纳税,你公司不是扣缴义务人。但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符合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也就是说只有税务机关指定你公司为扣缴义务人时,你公司才负有扣缴义务。扣缴的税率为25%。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征税。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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