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税收问题解答

来源:嘉兴市国税局 作者:嘉兴市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11-05-03
摘要:源泉扣缴 1、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分配08-09年税后利润,对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我公司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责任,请问:对该笔税款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

30、问: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合同的期限是三年,但实际在中国工作的时间只是三十天。在判断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时,是看哪个时间,是合同期限还是实际在中国的天数?
答:按照有关规定,判断承包工程是不是构成常设机构,应按承包工程的持续时间进行认定,其中临时性或季节性停工不减少工程持续时间。

31、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文件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如果国内业主对外支付并不是按照季度支付的,针对每一笔付款,如何在实践中开具相对应金额的对外付汇凭证?也就是说过去按照每次对外支付时缴税并开具完税凭证的实践做法是否会延续?
答: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开具应按照国税发[2008]122号文件规定办理。您在问题中提到的过去按照每次支付时缴税并开具税务证明,应该指的是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被指定扣缴的情形。  如果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则申报纳税时间与支付人付汇时间不一致是很正常的,因此,在申请开具税务证明时,付汇人需要提供的材料,除合同、协议、发票等境外机构付汇要求资料外,还需要提供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有关证明资料,如税票等。

32、问:“项目”和“项目所在地”如何界定?例如境外企业与境内集团总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劳务接受方为境内的多家子公司;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一个项目还是多个项目?该境外企业应当在各劳务接受方所在地分别进行税务登记还是在合同签署地进行税务登记?境外企业又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可在某地汇总纳税?
答:项目所在地就是劳务发生地。境外企业与境内集团总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劳务接受方为境内的多家子公司,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多个项目,在各项目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和税款申报纳税手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33、问: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提供修理劳务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税率是多少?
答: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修理劳务应作为临时经营缴纳增值税,一般由中国境内企业(需要修理的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征收率为3%。

34、问: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答: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35、问:对欠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税务机关可采取哪些征管措施?
答:(1)欠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居民个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对于非居民工程或劳务项目完毕,未按期结清税款并已离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该非居民限期履行纳税义务,同时通知境内发包方或劳务受让者协助追缴税款。
(3)非居民、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实施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有关事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收协定
36、问:对涉及享受双边税收优惠的国家地区的代付行支付代付利息时,税收优惠申请由谁向何级税务机关申请?能否不申请,自动执行?
答:非居民享受协定优惠待遇,原则上应由纳税人本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不申请或申请后未被批准,不能享受。享受协定待遇申请也可由纳税人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提出。

37、问:非协定国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收入,其所得税纳税义务怎么判断?与是否到境内、到境内的天数有怎样的联系?
答:如非协定国企业来华提供劳务,应以其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为纳税人,不管其派员在华停留的天数。

38、问:分配到英属维尔京群岛等避税港的投资者的利润应按10%,还是按20%,或其他税率如有协定的按协定税率?
答:居民企业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外,应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所得税。目前,按国内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税率为10%。中国与英属维尔京群岛间没有税收协定。

39、问:居民企业接受在境外提供的劳务,因劳务全部在境外提供,是否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企业所得税的界定是否仍按以前的是否涉及常设机构的规定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境内外劳务所得的判定标准是劳务发生地,因此劳务全部在境外发生,不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的居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应以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作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40、问:中国企业到境外投资等要求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需要在国内税局办什么手续?
答: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办理时,需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年度完税凭证复印件。

41、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提出审批申请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提出审批申请时,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
(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42、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提出备案申请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提出备案申请时,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43、问:我公司在办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审批的时候,税务机关要求我们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请问居民身份证是否有固定的格式,以便我们公司及时准确地办理?
答:关于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格式问题可查阅国税函[2009]395号文件。该文件列举了42个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可供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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