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返租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8]135号 2008-04-07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返租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扬地税发[2008]1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采取优惠方式要求购房者无偿或低价将不动产交给开发公司使用若干年。 这一经营方式名义上是开发商让利给购房者,实质上是优先取得了购房者的不动产的使用权,即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此方式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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