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要修改了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于2011年9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一段时间以来,由于“伪47号公告”的误导,关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算一时间沸沸扬扬,那么真实的计算应该是怎样的?修改后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哪些影响呢?我们分析如下。 年终一次性奖金适用政策规定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月均工资低于3500元年终奖金可多得 例如,张先生与李先生的月工资均为3000元/月,2011年2月张先生获得年终奖金18500元,李先生获得年终奖金54500元。那么根据上述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张先生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为18500×10%-25=1825元;李先生其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应纳税额为54500×15%-125=8050元。 若他们于2011年12月获得这笔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同样为3000元。那么张先生适用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税额=[18500-(3500+3000)]×3%-0=540元;李先生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应纳税额为[54500-(3500-3000)]×10%105=5295元。 修改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后,张先生的应纳税额减少1825-540=1285元,李先生的应纳税额减少8050-5295=2755元。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张先生、李先生年终奖金实际所得见长。 月均工资高于3500元年终奖金越多个税越多 由此可以看出,修改减除费用标准对于不同月工资、薪金所得人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大有不同。月工资、薪金所得在3500以下的收益较大,而3500以上的收益较少,或者干脆税负加重。这也符合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初衷:降低低收入人群税负。 临界点税负差异仍然存在 例如,假设张先生于2011年12月获得年终奖金18500元,并发放当月工资3000元;李先生当月月工资同样也为3000元,于年底获得年终奖金19100元。 按照当前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对于张先生: 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张先生税后所得为18500-540=17960元。 对于李先生:[19100-(3500-3000)]÷12=1550,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应纳税额=[19100-(3500-3000)]×10%-105=1755,李先生的税后所得为19100-1755=17345元。 张先生应发奖金低于李先生,但实际收入反而高于李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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