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农户”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不适用个体户
来源:福州市国税局
作者: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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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5-22
摘要: 2013年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采取 公司+农户 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以下简称 8号公告 ),明确自2013年4月1日起, 公司+农户 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2013年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明确自2013年4月1日起,“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8号公告明确了对养殖业的支持,对整个畜禽产业链是实质利好。另外,免增值税利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扩大,解决农户就业问题,打开公司农户致富门。8号公告发布符合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业经营模式的政策精神,减轻税收负担且有利于畜禽企业规模的快速扩张。
一、“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政策内容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二、什么是“公司+农户”的模式
在中国,“合同鸡”“合同鸭”是多数家禽养殖模式,也就是“公司+农户”的模式。这种模式优点是投资成本低,占地少,见效快,可以充分利用农村分散劳动力。“公司+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等模式,曾为提高农业产业化、组织化程度作出重要贡献,也曾作为成功模式被推广。“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既解决了农户缺少技术、资金的困难,又让产业链得到延伸,提高了畜禽的附加值,使这个产业得到有序发展。
农业产业化发展已提出好几年,一直局限在低层次,而农业市场化道路只有通过组织化的生产才能促进整个产业化的发展。畜禽业与其他农业不同,畜禽产品的安全和畜禽疫病防控问题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
在这个模式中,农户扮演着企业生产车间的角色,企业则承担着社会中介职能,使农户和企业形成长期的、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企业的管理以及内部经济杠杆的调节,在保证企业利益的同时,又让农民的收益得到稳定,达到利益共享。以前,农户分散、“单打独斗”,无论是技术培训上还是监管等方面,都给政府增加了难度,但“公司+农户”模式能够让企业承担起了社会责任。
三、如何判定“公司+农户”模式销售畜禽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随着社会化分工的发展,传统的牲畜饲养行业经营模式已经发生了改变。据了解,“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已经被普遍采用,公司将生产环节外包给农户,负责销售与服务环节,承担农产品的大部分风险,农户完全解除了技术与市场之忧,双方组成相对完整、独立的经营模式。鉴于畜禽养殖的风险绝大部分留在企业本身,与企业自产农产品无本质区别,因此,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从农户手中回收再销售畜禽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四、8号公告中的免征税畜禽产品具体范围
8号公告中的免征税畜禽确定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免征税畜禽产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小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三)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四)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五、“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税收政策需完善
此政策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比如农户张某兴建肉鸡养殖场以前,A公司与农户张某签订委托养殖合同,无疑是“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在农户张某兴建肉鸡养殖场,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后,就成了“公司+个体工商户”。
根据《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文件精神,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因此,A公司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从农户张某手中回收再销售畜禽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不过在“公司+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模式下销售畜禽,税收目前暂无相关免征优惠规定,因此A公司应按照增值税相关法规精神计提销项税,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不难发现问题在于,A公司将肉鸡交给农户代养可以免征增值税,同样条件下,交给“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代养则需要征收增值税,两者政策差别大。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目的在于鼓励纳税人从事某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要发挥优惠政策作用,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是一个全面系统的工程,不仅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要考虑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实现优惠政策的协调配合;不仅要考虑这个行业某个环节的优惠政策,还要考虑这个行业整个产业链的优惠政策;不仅要考虑对该行业个别组织形式(例如“农户”)的优惠,还要考虑对其他组织形式(例如“农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合营企业”等等)的优惠。这样全方位配套的灵活的优惠政策,才能更好地鼓励纳税人,促进该行业的发展。因此,“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的税收政策亟待完善。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政策解读——
“公司+农户”所得税可减免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税收政策亟待完善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优惠政策分析
“公司加农户”运作模式的税收处理方式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税收筹划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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