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预缴政策需征管措施相配合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08-30
摘要: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2.分支机构较多的问题。

  例如,某总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众多,且有少数跨省分支机构。按新的总分机构预缴政策,每个分支机构都要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核算工作量相当大。并且,同一个区域的多个门店都要单独缴纳税款,对企业来说手续繁琐、耽误时间。对此,笔者建议允许企业按照一定的区划,合并二级分支机构,核算缴纳税款。

  3.非正常户问题。

  在实际中,无论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都存在大量非正常户。这些非正常户影响了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其中跨省市的总分机构,在管理上难度更大。笔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全国总分机构信息平台,以便于各地税务机关查找、沟通信息,加强对总分机构的管理。

  4.对分支机构的管理问题。

  由于总分机构预缴政策的核心是总机构核算分配税款,因此,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任务主要是核实分支机构是否按照总机构提供的分配比例缴纳税款,管理工作比较简单。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跨省市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工作难度非常大,成本非常高。可见,总分机构预缴政策只是解决了跨地区间的收入分配问题,没有解决税收管理问题。笔者建议,明确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职权,提高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地位,配合总机构税务机关共同做好对总分机构的管理工作。

  三、落实总分机构预缴政策中的其他问题

  申报表设计问题和申报问题。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需要填写的总机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内容,对于分支机构所得税收入分配没有实际意义和参考意义,而且会混淆纳税人对分配的理解。笔者建议,应把这三项内容改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项目。

  总之,总分机构预缴政策提出的通过税收征管解决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的方法,对于调节地区间税收收入分配有积极的意义。但是针对上述问题,目前尚需制定一系列配套征管措施,并加强地区间税收管理的协作,才能将总分机构预缴政策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税局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