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勒东升的分享。我们本次的论坛分会马上进入尾声,最后一位演讲嘉宾非常容幸请到英特奈国际纸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亚洲区税务总监刘晶芳女士为大家带来沉淀税务智慧之打造护驾企业的航母,有请刘晶芳女士上台。
刘晶芳:大家刚才听完勒所长的演讲,我这边是工作20年来的体会,希望起到抛砖引玉,起到共同学习的作用。其实这个题目刚才说沉淀税务智慧,打造护驾企业的航母。熟悉我的朋友知道,我写不出来这样的文字。 更多跟大家探讨一下学习税法知识的一些感悟,还有就是在我的工作历程当中,包括税务所包括企业,因为这两个方面都做过。从税法学习和工作,包括税务法工作,包括企业工作侧重点,还有学习,还有掌握知识,自己的一些体会。我们现在讲工作经历的话,一般都是先从最开头的开始。
我差不多94年开始入行的,最开始在德勤也是懵懵懂懂的。我们很幸运中国税法从无到有的进程。其实刚开始我们做税的时候,中国那个时候,可以说税法的话,严格意义上来说税法只有一个个人所得税法,还有一个外商投资企业法,基本上只有这三个是法,其他的很多都是条例。等于工作以后,94年开始赶上了流转税的改革开始了增殖税营业税,在这个之前94年内外资也统一了,但是那个时候,其实到目前为止流转税这几个还是条例。我们看到三中全会也是有一个税制改革方向,要加强增殖税立法的,当时我们也是很幸运赶上了最开始的税制发展,从无到有建立的过程。而且在德勤最开始的时候,那个时候人少,我们每个税种都涉及,对我自己来说非常重要的。因为最开始所有的税种都做了以后打下比较全面扎实的基础。其实现在很多,如果熟悉4大也知道,现在他们从专业角度来说建立了很多不同的服务小组。因为我在德勤做过很多培训的工作,一开始进入一个小组,见过德勤的同时,一开始就做转让定价,他们可能做了一年两年,做一些可比数据的分析,但是做了两年以后,对希望数据库非常熟悉的,但是可能会有一种问题存在。是什么呢?是知其然不知道所以人然,只知道做一个专家报告,目的是什么?税法里面母法的规定,从母法到实施2号文,整个法规的体系,还有整个税法的原理,可能没有完全的掌握,这可能是他们欠缺有待提高的地方。当然这个小组做下来5年以后,可能已经是转让定价方面的专家了,转让定价知识肯定比我更全面更扎实更精砖一点,这个也不能一概而论。
我第一次在德勤工作8年,学习到很多很全面的税法知识,也包括会计的知识,也包括法律的,还有投资法规的知识,非常完整全面的搭建了这样一个知识体系。在那之后,因为我几次换工作,更多的是出于一种对家庭的考虑。后来去了DP英国石油,英国石油我的感触是说,从税务法最开始的意识转换比较痛苦的,在税务所的时候对行业了解不多,到企业以后需要很迅速的了解这个行业的知识才能更好的把握这个企业税务管理的症结所在,一开始的磨合期,回想起来还是有点困难的。尤其是说那个时候,对这个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这些行业,可以说我原来在德勤的时候,基本上没有做到过,非常的陌生。尤其在英国石油一个环境里面,铺天盖地石化术语砸过来了,我自己完全不知道,我自己也没有学过任何化学的知识,其实在DP的那几年,这方面的领会和收获是非常大的。这个让我更多了解这个行业,了解企业对税务管理工作的需求。企业内部的税务该怎么样运作?这是我那几年收获非常大的地方。
后来为什么又回德勤了?原来的老板找到我,回到德勤没有做业务服务这一块,更多的是关于税务和培训的工作。当时跟王珲也做过一段时间的同事,回想起来那一段时间,其实对我自己来说对税法知识,在这么多年以后一个系统的整理和完善,这方面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我也很幸运再回到德勤工作的过程。虽然说那个时候不是直接面对客户,但是压力也是很大的。而且就是说涉及到很多的不同的税收,不同的国家的税务支持,都要去研究分析。还有很多培训的课件,要组织安排很多培训的或者。我自己的感悟是说,因为我自己比较喜欢学习钻研税法知识的。我的感觉教可能是更好的学习的方法。因为要我教的明白,我自己先要学透,搞明白了,前前后后来龙去脉,想到很多学员会问的问题。我备课时间可能比上课时间3倍4倍都不止,也是提升经验的过程。
我是去年到了英特奈纸业,这个也是因为家庭关系。大家觉得造纸行业是能耗大污染大的。其实有它存在的合理性的。这一点不是说要给公司做什么广告,因为在我们整个社会当中需要有一些高速发展的高科技,新能源,分子生物技术,其实我们工作也需要很多传统的产业支撑,包括大家觉得现在由于电子化,我们公司还有生意做吗?我可以告诉大家,虽然现在书印的少了,我们工作的业务量并不少。大家可以想象一下网络购物发达以后,其实对包装的这些材料要求非常高的。量上去了,而且有很多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包装,纸盒纸箱的要求。所以我们这个产业,虽然说是大家感觉到是夕阳产业,但是我自己感觉存在四五十年还是不成问题。
言归正传,我接下来跟大家分享一下自己这么多年税务工作的一些感悟。其实我们说中国税法体系的建立发展这样一个过程。在座的各位都是这方面的专家了,应该是跟大家比较有共鸣的。中国的税法从改革开放以后,其实最开始大家都知道,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的立法,基本上是为了配合对外开放的需要。比如说最早的一些个人所得税法,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那几个法都是为了外商对中国投资的要求。相应的又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还有就是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最早这些出台,其实都是为了配合中国吸引外资,对外开放的这样一些需要。其实最早的那些法律,现在回头来看它写的都是很好的,虽然几经修改和更新,但是它基本的方向还是在这儿的。其实最开始我们学习整个的法律,包括投资的法规,可以见证这样一个过程还是蛮幸运的。
我记得有一次,我有点吹毛求疵,看到网络上有一个个人所得税法97年才开始有的,我发了一条微博,我说其实中国个人所得税法80年代就开始了,因为中国国内的个人,93年的时候像并轨一样,个人所得税法并轨早于企业所得税法的并轨。97年以后没有别了,至少跟个人所得税法法规一致了。
个人见证了扭转税法的改革,其实那个时候中国的增殖税刚刚开始设立的时候也借鉴了很多的国外的这些增殖税的法规和条例,但是我们国家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它是为了保证税源的这样一个考虑。所以从最开始,其实没有把固定资产的那些抵扣都放进去。所以很长一段时间固定资产不可以抵扣的。一直到09年的修改才有。这个过程当中,这个联系到第二个就是我自己的体会,税收法制这样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还是比较漫长的。虽然我们见证了这30多年的税法从无到有,从无到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是它还是有很多地方需要去完善和改革的。这个是需要很的方面一起共同努力的,我们纳税人,其实我觉得我们现在的思路关键还是要改变一下。以前我们总是觉得比较被动的。只能被动的接受税法给予我们的这样一些要求和义务,但是我们现在也需要慢慢的树立这样一个,可能更加有助于推动税收法制进程的一个观念,我们纳税人也是有权利的,而且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哪怕是税收征管法里面也是很明确的,纳税人权利义务都有,都很明确的,当然税务机关也是权利和义务都有,双方都应该履行各自的义务,应该承担各自的义务,但是我也要享受我应有的权利。我们也可能尽量的通过各种不同的渠道来推进这个税收法制立法进程。当然说税收法制,可能税务机关还有立法机构,还有立法机构都要共同努力的。税法机制我只想到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后来仔细想立法机构和司法机关也很重要。
讲到司法机关平时有一种感觉,要跟税务局打官司,觉得不可思议的事情。曾经有很多纳税人跟税务局打过官司,即便在中国也是有的。后来我研读了一下税务机关和税务局打官司的案例,有的。但是个人量比较多,企业很少,但是也有。而且是从有个别纳税人赢的例子当中看到希望,确实体会到我们国家税收法制进程实实在在的结果。
前几年看到一个企业,那个企业被外地的民营企业收购了,被收购了以后呢,当地出于一个税收地方保护主义,就来查这家企业的税,其实那个时候那家企业已经注销了。实际上是另外一个外地的企业新设了一家公司在当地开展经营。原先有另外一家企业,已经完成了所有的程序注销了,后来税务局找到被注销的企业要求他补税,从我们纳税人角度觉得有点荒唐,我们就事论事,先讲这一个案例我个人得一些体会。我后来看了整个的案例,包括后来有一个很著名的律师帮他辩护,跟税务局打官司,打到法院去,通过当地一审,当地法院还是比较偏袒当地的税务局,后来又上诉到当地上一级,应该是市级的中级法院去,后来纳税人赢了。他最主要的问题是在哪儿?这个税务机关来查补这个税,企业法人已经消亡了,即便它以前没有交的税,提出的一些理由没有道理的。仔细看一下要补税的法规依据,整个看下来都是很没有法律依据的,那一个案例其实我看了以后,很有感触的。
因为我们大家做税的都知道,一个企业做税务清算的时候,为什么说税务清算非常困难的一个事情,因为税务局最后一次征税的机会。所以他要把你以前的税都查。税务局有自己的权利,这个时候可以履行他的权利,在法律追诉期内可以追的,一旦完成以后,税务机关没有权利找已经消亡的纳税人来补交。我看了以后很有感触,我们纳税人自己的权利,还有税收法制,虽然是任重而道远,但是是在不断进步和发展的过程。
我自己亲身经历的几个案子,地方税务机关跟他们谈的时候,不同的税务机关,他们的业务水平也是差异比较大。我宁愿是说碰到一个税务局的官员,他能够对税法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有比较完整的知识体系,能够跟他在一个互相探讨,他也反驳我,完全税法的依据反驳我,不管是怎么样都让我心服口服的,希望能够碰到这样的一些税务官员。但是实际生活当中,各个地方的税务官员参差不齐的。
碰到一个极端的情况给大家分享一下,我们也是关着门说,我碰到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跟税务机关进行交涉。等于那个公司做转让定价的报告是德勤做的。我们去跟税务局谈,当地税务局跟他们讲解我们这个关联公司的交易是怎么回事,我们把这个转让定价资料报告拿出来,他还是一个开发区的局长,看了以后说这是什么报告?我说这是转让定价的报告,根据国税法09年2号文准备的,是德勤做的,他说德勤是什么公司?我说德勤师是世界4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他说没有听说过。我很耐心的介绍了4大会计事务所是怎么回事,做什么事情,大概在中国发展的怎么样,很简要给他介绍了一下。他还是说不知道,没有听说过。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这些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没有什么可信度。我仔细介绍,说是国税总局发展的,他说我不太清楚,我们领导没有给我说过。我又跟他改企业所得税法里面有一个特别纳税调整的章节,企业所得税的实施条例里边也有专门的章节,再进一步讲2号文是根据这两个要求再进一步细化,要求我们企业有关联交易达到什么样的规模需要做这个报告。我们根据这个报告能够证明我们这个企业的关联交易处在合理的利润水平率之内。他的反应还是我不知道,我不熟悉。之后我又反复给他解释,他还是问我,你们这个企业财务经营什么都有,你为什么还要找那么那个关联公司给你提供服务呢?我再给他解释我们公司内部有这样那样的要求。总部是有专门的人才的。我们提供的服务是有实质的。后来我觉得前面给他讲了以后好像收获不大。最后再返回2号文里面有这样一条规定中国境内企业关联的交易,如果实际税负率相同,原则上不做调查调整的,因为2号文写的清清楚楚,我再给他解释的时候,他还是说我不知道。其实那个时候,可能在座的不管哪一位同行碰到这样的情形,都会感觉我明明根据税法的这些要求,已经依法做了这些事情,我也是根据税法的要求做的这些不管是纳税申报还是内部的这些资料的准备,我也是完全符合税法的要求的。他为什么听不进去,而且也不愿意学习。但实际上问题的解决过程当中还是花了很多力气,依照他的要求,后来给他很多进一步的信息资料。当然最后功夫不算有心人,总算认可了我们提供的这个服务,认为是合理的。
这是我亲身经历的事情,只是想从这个当中说一下自己的感悟。税收法制进程当中很痛苦的,过程很漫长的,但是我们不要丧失这个希望,做的时间越长,越能够体会到税收法制环境的进步。毕竟比起20年30年以前进步很多了,而且在纳税人税务机关,还有中国对外开放整体法制大环境的,不断的进步和建设之下税收法制的进程确实是在不断的进步的。我自己也是对这个光明的前途,还是充满希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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