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感悟是我自己的一些想法。我觉得学习税收知识,我自己感觉是有两个不可缺少的,一个是法律,一个是会计。可能在我们早期的,在我们国内早期从事税收工作的这些同行当中,最早如行的很多人都是从会计入手的,其实当时我们,可能这是由于一种习惯或者历史原则缘故。国外很多搞税收的,他是学法律背景很多,学会计财务背景也有。我自己的感受,这两条腿哪个都不能少。不管是学法律还是会计出身的,我不想把这个再定义为是土鳖和海归的矛盾,不是这样的一个定式思维。不管你学哪一个专业出身的,从事税务工作以后都要比较有意识的补一下自己缺的那一块。这两个哪个都少不了,会计是理解税法税收体系的,是一个基础,是一个前提。不懂会计知识,没有办法理解纳税申报表怎么填的,与纳税所得是什么概念,这个所得税到底是一个费用,还是资产,还是你的亏损该怎么处理?如果光学法律出身的没有会计知识没有办法理解的。同时法律知识也是不可少的。我觉得有一些早期的税务机关的很多这些税务官员们,他们之所以对税法没有全面的理解就是欠缺一些法律知识,早期我印象深的,一开始跟很多税务机关打交道,税法里面第几条,他拿一个小本子出来上面记很多笔记,上面是可能参加上级培训记下来的,可能是他领导给他说的。可能是今年税务布置工作的时候需要做哪方面的工作。他拿出来的依据不是一本税法书。这个可能是学会计出身的人,一开始如果没有同时休息好一个很好的法律知识框架有这样的欠缺,只知其然不知所以然,只会片面的说哪一个纹理,哪条规定是怎么规定的,而不是完整的税法体系,去理解母法原来的原则性的规定是怎么样的?接下来有没有授权实施条例,或者实施条例的制订者,有没有授权国务院进一步实施的条例。实施条例以后国务院是不是要进一步授权了,财务部和国税总局做这个事情,我们现在大家都很习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财税多少号文件,我们都很习惯于找这些文件。但是我自己的感悟是说,可能这个过程当中,同时看一下母法什么精神。原来培训的时候讲到698,讲到间接股权转让,我会问间接主权转让你们知道698号文,你们知道母法实施条例有依据吗?还是看到间接股权转让就直接跳到69号文。
我在学习过程当中也体会到法律和会计,很多时候想事情能够意识到他们的区别,同样的事情处理思考角度不同,但是最后殊途同归,结合在一起才能对税法有一个更完整更全面更透彻的理解。
讲到国际税收的学习心得体会。其实国际税收的话,刚开始跟那些海归学习的时候,那个时候我有一点印象。好像有时候他们不太愿意教我们。可能觉得我们什么都不懂,一点概念都没有。我可能跟其他的有海外背景的同事讲更明白,他能够马上明白吸收领悟。其实当时是因为没有系统的学习过,自己心里没有底气,好像人家教了你一次两次,也不懂也懒得交流了。因为当时有了这样的一些原因,就是觉得你不教我,我会自己学的。我自己去找资源,我也能够搞的懂。其实现在态度不可取的。其实是要抱着这样的一种心态,其实这个税法都是空的。中国的这个税法体系,尤其是说在08年新的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并轨以后,并不是说08年以后中国的税法才能够作为一个框架来学习,91年版本,其实税法框架体系很完整的,很多概念都已经有了,具备那个基础以后去学很多的国外的税法,是完全可以搞的懂的。只是说我自己的感觉在学习过程当中用一个比较的方法更容易去领悟,因为你想到不同的地方,跟中国税法的差异这样便于你理解吸收消化。其实我觉得各个国家税法大同小异。尤其是在中国08年税制改革,企业法并轨以后,包括很多居民企业,境外税收减免。其实这些在很多国外欧美英美税法里面都有,我们把它借鉴进来,可以把它作为一个基础,能够更好的理解国外的税法的知识。在这个过程当中,其实说老实话,我们国家的税法很多方面还是有待于完善的。刚才说的,我可能想得到的两个方面,比如说一个是境外税收抵免概念,我们国家境外税收抵免,其实在10年的1号公告提出来以后,其实有一个很完整的操作规程,包括计算的方法。写这个问的国税总局的,年纪不大,是一个博士。他是具体起草这个文件的,他给我们讲的一些思路想法借鉴,做了很多的研究,写出来了这个文件。其实那个文当时我们觉得很有水平的,把我们想得到的,可能中国企业会有的情况大致都谈到了,当然不是说每个细节都想到。这个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这样的一个法规,现在可能在实际操作层面,因为后来给我们讲的时候给他请教,实际操作情况怎么样?在德勤的时候没有听说过实物操作案例,不是按照它里面写的详细步骤来计算的。好像基层的税务机关也没有很多人去用,因为这个文发出去以后会收到很多电话,会忙着要接电话,但是一天也接不了几个电话问具体的详细问题。
其实我们国家税收立法,我自己感觉很多地方已经有了,但是在基层操作的时候,这个也是有待于基层税务机关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的提高。不断的提高才能够达到一个比较高的水平。我们国家和英国美国复杂程度要远远不一样的。如果讲到美国的境外税收减免太复杂了。没有完全全部理解和掌握。
另外还有一个比较有体会的是收购外国企业的监管,走出去企业越来越多,国家维护征税的主权,保证税源不至于大量的外流,收购外国企业,我们国家现在也是非常,首先大家看到的实施条例和2号文里面很少的,所以说实际如果监管的话可能是没有办法起到这样的一个真正的想要监管的目的。像美国的这个收购外国企业,它的税法已经经历半个世纪了。有关这方面的条文规定非常细,我觉得细到过于苛刻感觉。美国税务机关手伸到世界各个角落,恨不得世界各个国家的税都收过来。但是即便这样苹果每年也交不了多少税。它的法是不是完全合理,有没有不合理的需要改进的地方。其实美国的立法机关也不停的讨论,是不是也不要打击美国对外投资,同时也保护它本国的税源和企业。是不是有必要把美国的税收从全球征税讲成来源于本国的。好像在这个方面,现在全球有一个大势所趋。
我们国家税制改革的时候稍微落后半步。在08年新税法颁布以后明确了,中国的制度层面来自全球的企业在中国纳税的义务。从地域性反差改成居民税收来源于全球的管辖,全球现在大势所趋,又好像朝着另外一个方向。不知道我们国家税收改革能不能跟上这样一个潮流,朝着更合理的分享。因为我们国家走出去的企业也很多,可能也需要这方面,更鼓励中国的企业走出去。
在这个学习的过程当中,学是第一步,第二步是学以致用。学习了以后更重要的是综合运用和融会贯通。结合到后面,其实两次在企业里面工作碰到的事情和体会,在企业里面工作更多的是为企业的经营发展出谋划策。我是想分享我自己的体会,企业税收最佳方案。遵守税收法律的基础上能够实现税收的最优化。前提要依法纳税,在这个基础上,我们的企业至少是以盈利为目的,税收也是一个成本,希望税费最小化。我自己在两个企业当中碰到的一些实际情况。有这么一个案例,那个时候我给他们讲到一个案例,做一个新的投资项目规划的时候,它上面是一个英国公司,下面有一个美国子公司,美国子公司在中国的合资企业有股份。这一家中国的合资企业是想要增资扩大再生产。那个时候我们跟全球的税务部一起商量讨论,到底用哪一家企业做投资方。在这样的一个价格过程当中,在德勤讲这个案例的时候有一个很资深的美国老太太,他当时看了这个架构,也没有任何一个人给我提出为什么这样一个架构。那个美国的老太太,她说这个架构一定不是原始的。如果说英国公司对外投资一定不会选择美国的中间公司,这个是设在美国的,不会有这样的决策。因为英国税负比美国低的。英国当时的税率28%。现在几年逐渐下跌23、26。美国好几年已经35,加上其他的将近40都有可能。这样的一个架构。即便美国子公司,分到英国去,即便英国有境外税收抵免,肯定是一个资金流的占用。美国交那么多税,而且当时英国的总公司有大量的境外的税额。在境外有很多利润,在境外也交税款,在这种情况底下,如果这样的税交的越多,会导致整个集团的税负越重,因为境外税收交税额用不到的,没有办法的。英国也不会退税给他,所以整个集团税负非常重。如果再做一个投资决策新的投资决策,这种情况之下不会用到英国公司投到美国再投到中国来。这样不如英国直接投到美国好。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一个架构?一下子指出来,肯定是订购的结构。这一行经验非常丰富,第一眼就看出来了,英国公司和美国公司合并的结构,产生这样一个怪胎的投资结果。后来进一步投资分析的时候,肯定是要考虑美国税负怎么样?英国税负怎么样?有没有必要把英国公司主权转到英国去,因为后来有其他的一些考虑,当时没有做股权转让这样的一个动作。在这样一个过程当中我自己深有体会,做一个投资决策,不是简简单单的说,可能包括学习的话,不是只是机械的学,学完就扔了,更重要的是怎么样去应用,把它融会贯通。这个过程很重要,也称之为学以致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当然需要了解各个国家的税法,学习其他国家的税法也是非常重要的,对我们做税的人是修炼基本功,这也是很重要的过程。
另外一个我想到的,我们现在有这样的一个新的计划,我们在香港有一个贸易公司,可能是想说把这个产卖到欧洲去,我一开始想到的,当然第一反应因为香港和中国内地做一个原料加工,原料加工包括流转税,包括业企税库,因为这些比较熟悉了,给我们业务部门讲。当然也考虑到香港的贸易公司他的税务怎么样的?这个都是我们比较熟悉的,第一反应都考虑的问题。当然同时这个卖到欧洲去,我们跟欧洲的税务部门也是密切合作的。我们一开始想到了,因为是关联公司的交易,我们是要有一个比较好的转让定价分析。欧洲税务部门给我说,以前做过类似的,我说好,这已经是有现成的东西了,是比较理想的状态。后来我自己想到一个另外的,欧洲有一个增殖税的问题,因为如果是香港直接出去,税务部给我说欧洲那边有一个,如果从欧盟其他国家享受,出口国不需要税负,但是有一个假设的,这是欧洲的增值税比较特别的地方。因为一开始我知道欧盟有这样的,但是当时一下子没有想起来。有几年没有接触欧洲的税率,后来欧洲同事一说我马上又想起来了。在这之前只注重看香港的税和中国的税,后来我想还得考虑美国税,看起来和美国没有什么关系,由于关联公司的交易,美国的收购外国企业的税法规定,它有一个章节,它就是手伸的这么长,我们在这个交易的过程当中,有一部分收入是落入到美国的范围之内,所以在美国也是叫税的。在整个的环节当中,后来自己也是感觉体会,做了这个案子以后我感觉也是很有收获的。更加深了一个印象,在整个过程当中,能不能只考虑我们自己,中国的税和亚洲的税,也要考虑欧洲的美国的。类似的只举这两个例子,因为跟巴西跟印度,都有关联公司的交易,还有一些新的项目,在这个过程当中可能我考虑的也不仅仅是中国税和印度税,可能有美国税。因为涉及关联公司的交易,美国人手伸的长,可能又被装进去了。这是我自己的一些感悟。
我自己在德勤的经历。其实在四大会计事务所工作,虽然很辛苦但是很值得的。收获很大。这些法规知识结构完全那里建立起来了。到企业我们的角色更多的是全面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还有包括我们所处的行业,我们市场情况怎么样。内部税务部门需要了解我们企业的发展方向。我们需要做的不仅仅是停留于税务知识技术层面,更多给我们企业内部其他部门,包括业务部门包括财务部门,包括法务部门还有人事部门,可能还有很多基层的工厂是要密切配合的。这样的话才能了解到他们的需求在哪里,他们所想,切实的解决问题。还有跟亚太区还有全球的税务部门做。其实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专长,我们只有密切合作了才能发挥大家的知识专长。才能把所有的问题都解决掉,才能想出一个相对比较全面比较妥善的解决方法。 我自己感觉随时学习新税收法规,如果有机会能够系统的整理重新学习一下税法体系将更加理想。当然这个取决于机会,也取决于自己是否有时间有精力,可以说不同的方式,也可以选择进修,我后来回到德勤以后,我自己感觉那几年在税务学习当中起到这样的一个作用,能够很全面的系统的整理,让我自己再提升一下。虽然很累但是还是很有收获的,还是值得的。这是我自己的感悟,说了那么多,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希望抛砖引玉启发大家更多的思考,让我们共同完成好自己的工作。 主持人:谢谢刘总,大家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在茶歇时间交流。我本人也非常的受益匪浅,今天下午上半场暂告一个段落,稍候休息一下有一个圆桌讨论,还有揭晓中国税务总监正能量的颜色。 (茶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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