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内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27
摘要:2012年11月14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公布 根据2014年3月27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内容的公告》修改

  第五章 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第三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上述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下: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在规定期限届满十五日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在规定期限届满十五日后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

  第三十八条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照上述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下:

  (一)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照上述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下:

  (一)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补缴已扣、已收税款、滞纳金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追缴已扣、已收税款、滞纳金,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上述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下:

  (一)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不满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千元罚款;

  (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二万元罚款;

  (四)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五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照上述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下:

  (一)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不满十万元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四)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照上述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下:

  (一)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不满一万元的,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在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欠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上述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下:

  (一)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补缴税款的,处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依照上述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下:

  (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第四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照上述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下: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未致税务人员伤害的,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致税务人员伤害,但是司法机关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拒缴税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照上述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下:

  (一)配合税务机关采取追缴欠税措施的,不予处罚;

  (二)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采取措施追缴欠税,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