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的法律责任规定与《环境保护税法》中的应税污染物计算紧密关联的主要条文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3)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第八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2)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这两条环保管理处罚规定,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紧密关联,纳税人应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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