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7]76号 1997-03-05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落实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各地要提高和加强对土地增值税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积极作用的认识。已开征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切实搞好征收管理;尚未开征的地区要认真落实和部署,尽快展开征收工作,将应征税款及时组织入库。对征收管理工伊中存在的问题及情况,应及时上报和解决,并在工作中逐步完善征管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认真做好房地产转让、开发合同的清理、登记和上报审批工作。各地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开发合同,应于近期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登记和上报审批工作,请各地、州、市局及早布置并按有关规定认真签定,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将清理情况上报省局。 三、认真做好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工作。各地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文件要求,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搞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把关作用,形成良好的协作配合关系。同时,加强执行政策的指导和检查,为开创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新局面打下良好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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