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2014年07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目前,铁路运输、邮政业和电信业已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免税跨境服务的范围也相应扩大;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先期试点行业对《办法》的个别条款提出了一些调整意见和完善建议。为适应政策调整变化,使《办法》的规定更符合纳税人经营实际,我们在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的部分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并重新发布,自2014年9曰1日起执行,原《办法》相应废止。 二、与原《办法》相比,新发布的《办法》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补充和调整? 二>是结合纳税人经营状况和管理要求,对“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对“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对“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类型作了补充,并明确了若干“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的情形。 三>是明确了纳税人提供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服务,同样视其为“跨境应税服务”,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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